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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市场配资 与朗源股份原实控人合谋操纵股价,3人被罚没2.2亿元

发布日期:2024-09-09 09:57    点击次数:75

股票市场配资 与朗源股份原实控人合谋操纵股价,3人被罚没2.2亿元

  操纵期间,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股票市场配资,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操纵朗源股份盈利1.1亿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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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证监会近日在官网发布有关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三人因合谋操纵朗源股份被罚没2.2亿元。

  处罚决定书显示,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,朗源股份原实际控制人、董事长戚某广、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控制使用账户组,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,通过连续买卖、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朗源股份的方式,影响朗源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

  据披露,2018年12月,朗源股份控股股东新疆尚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疆尚龙)质押朗源股份3,863万股,质押占比为36.53%。2019年4月25日,朗源股份披露2019年一季度报告显示,朗源股份排名前四的股东为新疆尚龙、杨某伟、王某祥和池某珍,持股比例分别为21.35%、9.93%、5.01%和5.01%。其中,“王某祥”“池某珍”证券账户为戚某广控制。

  2018年底至2019年初以来,朗源股份股价不断下跌,导致戚某广质押的朗源股份存在平仓风险,需要不断补充保证金。在公司其他股东减持过程中,戚某广向高飞告知,池某珍、王某祥也需要减持。为避免集中减持造成朗源股份股价下跌过快,戚某广让高飞找人维护朗源股份股价。

  2019年7月,高飞找到龙杰,向其转达戚某广关于维持朗源股份股价的意图。在高飞的联络沟通下,龙杰与戚某广、高飞达成约定,先由龙杰安排资金和证券账户承接减持股票,再由戚某广方面转给龙杰一定资金,用于配资借入证券账户以在二级市场维持股价并伺机卖出。戚某广还通过高飞转达同意了龙杰“分一部分利润”的要求,但双方未明确具体分成比例。龙杰还找到合作方尤立峰共同在二级市场完成维持股价计划。龙杰与戚某广就维护股价等事项达成约定,均通过高飞沟通完成。

  在操纵期间,“王某祥”“池某珍”证券账户为戚某广控制,戚某广、高飞向龙杰、尤立峰提供17,912万元资金。通过配资中介,龙杰借入“金某”等19个证券账户,尤立峰借入“姚某斌”等97个证券账户。上述118个证券账户(以下简称账户组)资金量中约3.5亿元被用于交易朗源股份。

  操纵期间,朗源股份股价上涨66.81%,较同期创业板指数偏离14.77个百分点。

  账户组期初持有朗源股份47,184,800股,操纵期间共计买入336,362,457股(含大宗买入成交股数),共计卖出306,613,097股(含大宗卖出成交股数),期末持有朗源股份76,934,160股。截至2022年3月28日(发函日),账户组不再持有朗源股份。

  经测算,操纵期间,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,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操纵朗源股份盈利111,667,800.76元。

  证监会认为,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
  操纵期间,主要由戚某广、高飞提供资金,高飞负责联络,传递、沟通交易情况,应认定起主要作用。龙杰、尤立峰安排相关人员共同交易朗源股份,应认定起次要作用。鉴于戚某广已于证监会会立案调查前去世,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证监会决定:

  没收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违法所得111,667,800.76元,其中,没收高飞47,857,628.90元,没收龙杰31,905,085.93元,没收尤立峰31,905,085.93元;

  对高飞、龙杰、尤立峰共同操纵行为处以111,667,800.76元罚款,其中,对高飞处以47,857,628.90元罚款,对龙杰处以31,905,085.93元罚款,对尤立峰处以31,905,085.93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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